司法不公窝案例增 国家赔偿任重道远

作者:司爱武2009-06-2607:56:5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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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也许有人会说,执法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职权的,其所作所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应该由“国家赔偿”来负担! 纳税人出钱-执法者伤害纳税人-拿纳税人的钱来补偿纳税人,这难道不是一种混蛋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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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能取代“个人赔偿”

文/司爱武

一些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儿,却不能不让人猜测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生发出一系列的联想,就譬如“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将列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与“全国司法不公窝案大量增加”。

625日《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2005年至2009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司法人员9270人,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共同犯罪增多,其中窝案串案比例增大。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法工作一线。比如,公安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侦查、看守所监管环节,刑警队、派出所、看守所一队两所为高发部位。同样是《新京报》,623日刊发了这样一条新闻: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两则新闻有必然联系吗?恕我直言,不仅有联系,而且大大地有联系,或者说,“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是在建立“司法不公窝案比例增加”基础之上可未可知。即便“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的原意是为了保护合法公民的法治权益,但在客观和主观都难免会促进“司法不公窝案的比例增加”。二者之间不仅有单纯和偶然的关系,更有着必然和必须的关系。

无论冤狱长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案、还是被“依法处决”若干年后才昭雪平反的聂树斌案,不管是派出所副所长一干人为帮出气而将无辜者打昏后摔死的李胜利案件、还是因网上发帖而遭跨省追捕的王帅案件……反思近年来一再发生的司法不公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共同点:一、这些案件都属于渎职侵权案件,而且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二、最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最后都获得了“国家赔偿”!而这恰恰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国家赔偿”的保护和撑腰下,政法机关变得越来越为所欲为,而且往往是“一条绳上拴着一串蚂蚱”。

也许有人会说,执法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职权的,其所作所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应该由“国家赔偿”来负担! 纳税人出钱-执法者伤害纳税人-拿纳税人的钱来补偿纳税人,这难道不是一种混蛋逻辑吗?我们应该明白,“国家赔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我们广大纳税人的“份子钱”。我们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目的是为了得到国家更好的服务和保护、天下太平、安居乐业,而不是为了给那些假借职权而犯下渎职侵权罪行的人埋单。更何况,有了“国家赔偿”作后盾,个别执法者和执法机关也许会变本加厉,以法律和正义的名义,办出更多的人情案、关系案、葫芦案。

笔者说以上这些,并非否定“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当然不可或缺。但如果要彻底杜绝司法渎职侵权案件尤其是窝案的发生,笔者认为还应对“个人赔偿”进行立法。公安错抓错捕、检察错批误诉、法院错判,一旦案件出了问题,所有涉及案件的人都应该为之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具有最终签字权的直接领导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是扒衣服、摘帽子(更何况,许多办错案者根本没有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处分)。谁办了错案,谁批了错案,对当事人的赔偿就从他工资里扣、从他奖金里拿,如果工资本上的钱少,还可以让他“预付”,三年不够五年,实在不行就拍卖他的汽车、房产、古玩字画、钻石玛瑙,我就不信他不长记性。“国家赔偿”应该是“个人赔偿”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一种替代,更不能成为一种保护措施。

新闻连接:http://news.163.com/09/0625/02/5CKDNQ9K0001124J.html

本文作者:司爱武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siaiwu.blogchina.com/74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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