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难道,我们的“有罪推断”逻辑就真得根深蒂固不可扭转吗?难道,我们的执法机关就真的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吗?难道,冤假错案就真的不能得到彻底根绝吗?难道,我们非得在伤害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后再进行所谓的补偿吗?
“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让人酸楚
文/司爱武
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6月23日新京报)
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多么“振聋发聩”的一句话,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弹冠相庆,欢呼今后“天下无冤”了?且慢!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本就理所应当、天经地义!自古以来民间就有“杀人偿命、欠账还钱”的说法;况且,《宪法》第三十七早就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果执法机关都能“尊重宪法”并贯彻执行,那么又何来“无罪被捕”呢?
“无罪被捕”本来就是一个很荒唐的词语组合,然而却真实地体现当今中国的法令弊病,“枉法裁判时有发生,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要做到依法治国,就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如今却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少执法者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挥起“斧子”乱砍一通,不是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乱作为。
在一些执法者眼中,法律成了强权的代名词,成了肆意玩弄的工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股掌之中尽显“王气”和“霸气”,于是就有了为给朋友出气而将无辜者打昏从楼下扔下摔死的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等人,有了被“正法”若干年后才得以昭雪的河北聂树斌案,有了在网上发帖反映真实问题而被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的王帅案,有了因刊发舆论监督稿件而遭西丰警方进京抓捕的朱文娜事件,有了“做梦死”、“藏猫猫”等一系列令人瞠目和胆寒的“创举”。
笔者揣测,之所以将“无罪被捕可获国家赔偿”列入法律条文,因为我国依然无法做到”最基础“的依法行政,无法做到对“最根本”的宪法的尊重,这不仅是一种无奈之举,更是执法机关给自己找退路、寻台阶。再说了,所谓国家赔偿,就是国家给予当事人赔偿,由个别人滥用国家法律而导致无辜者冤狱乃至丧命,为何让国家出钱摆平?有了国家赔偿这个强大的后盾支撑,法律会不会继续被掌权者强奸?权利会不会继续被执法者滥用?难道,我们的“有罪推断”逻辑就真得根深蒂固不可扭转吗?难道,我们的执法机关就真的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吗?难道,冤假错案就真的不能得到彻底根绝吗?难道,我们非得在伤害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后再进行所谓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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